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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导致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 | 作者:law-1007532 | 发布时间: 2022-11-01 | 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日,知名三字男明星因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作为一位尚未婚配的公众人物,嫖娼行为除了违法我国法律法规外,影响最大的还是其个人的商业经济价值,而如果作为一名已婚配的普通人,该行为影响最大的还是他的家庭。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若不幸是嫖娼者的配偶,另一方作为受害方因此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让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一、导语                   


前几日,知名三字男明星因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作为一位尚未婚配的公众人物,嫖娼行为除了违法我国法律法规外,影响最大的还是其个人的商业经济价值,而如果作为一名已婚配的普通人,该行为影响最大的还是他的家庭。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若不幸是嫖娼者的配偶,另一方作为受害方因此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让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二、相关案例              



(一)案例一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039号」



1、

诉称/辩称

原告龚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各抚养长大成人,抚养费各半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事实与理由

1997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后在义乌市后宅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活动,不务正业。去年7月份发现在外包养酒吧小姐致使其怀孕,在怀孕五个多月以后堕胎,被告自己承认两人已分手。谁知没过多久和一位五十来岁的有夫之妇发展成情人关系,被我拆散,如今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逼我离婚,对我拳脚相加。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子女及亲人极其不负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3、

事实认定

原、被告于1997年7月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3。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户口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4、

法院认为

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在家庭、夫妻生活中,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尽心抚养,被告应有包容之心,负起男人的责任。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二「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1)豫1481民初9718号」



1、

诉称/辩称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10000元;3.共同财产合理分割(价值20万元);4.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10万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被告长期与他人同居、嫖娼,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3、

事实认定

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存在不忠于婚姻的行为,2021年1月10日,被告出具出轨协议书一份,载明今后出轨必须净身出户,车房、孩子都归女方所有,每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所有债务女方不承担。2021年1月14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妻子知道后,多次忏悔得到谅解,被告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出轨、和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现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有效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4、

法院认为

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已结婚十年有余,且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并非没有感情基础。被告虽在婚后存在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但其为原告书写保证书和协议书的行为,表明了悔改的态度。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维系,良好的婚姻状态是家庭关系维系和子女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如双方能相互理解和支持、包容和体谅,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本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        



 三、总结                    




(一)因嫖娼引起的离婚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上述司法实践判例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嫖娼并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司法实际案例,法官在考虑是否准予离婚时,不仅仅是针对单个行为,而是结合该行为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现状及未来趋势,所以女方仅以男方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为由要求离婚,法院通常会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若女方能够举证证明还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家暴、分居多年等行为,法院则有可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



(二)配偶能否因另一方嫖娼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嫖娼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认定过错方的法定事由,但如今《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款,这就意味着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也将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因此,在一方嫖娼且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下,支持损害赔偿诉求是具有可能性的,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例如在(2021)鲁0602民初3167号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损害赔偿的诉求:“原告以被告出轨和嫖娼等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婚姻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三)判决离婚时,能否要求嫖娼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可见嫖娼并不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定情形,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但《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内容,因此,在男方嫖娼的情况下,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少分财产也并非完全不可能。


综上,无过错一方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应该穷尽能力,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感情破裂的全部证据,积极举证,提高支持诉请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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