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许多外贸企业面临着无法正常供货、征信受损、人员出入境受阻等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目前,各企业陆续复工,在企业复工之际,我们团队整理了这份应对疫情风险防控的实务问答,希望能够为各位外贸企业老总提供绵薄帮助, 共克时艰!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属于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该证明本身不会直接认定企业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证明发生了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客观事实。
二、中国贸促会为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否就能获得免责?
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各分、支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是指其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该等证明为证明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即本次新冠疫情客观存在的事实的真实性,但对该等事实的发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做进一步的判定。因此,外贸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该等证明并不必然获得免责。。
三、外贸企业向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应该收集、准备哪些证据?
如外贸企业需要向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并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建议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如上文所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除此之外,建议外贸企业积极与相对方协商,并提供相关证据,降低后期被相对方索赔的法律风险。。
因合同签订于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由于已经具备一定的预见性,故疫情不一定仍然构成不可抗力。同样,如果合同履行涉及的地区并未采取特别措施,或者采取的特别措施并未影响货物交付,亦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此时,如果疫情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履行的,企业可以考虑主张情势变更,从利益分配公平原则的角度尽可能减少损害赔偿责任。
如国外买方以其所在国政府以中国发生本次疫情临时颁布法令,禁止其所采购的中国货物报关入境并以该禁令构成不可抗力或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为由提出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则需要国外买方提供其政府颁发本次禁令的证据。如属实且所采购货物属于通用货物的,出口企业可以考虑立刻寻找新的合适第三国买家。如属实但所采购货物为非通用货物且企业已安排生产的,可以考虑与相对方达成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待法令取消后继续履行。
但如国外买方以担心货物来自中国在其国内不好销售为由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则明确告知其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无论是取消订单还是解除合同,均应依约定或法定事由,如相对方所在国禁止我国货物入境,或者其有证据证明因疫情导致货物存在缺陷、危害等,否则相对方无权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寻求违约救济。如相对方执意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建议保存证据并做好追究相对方违约责任的准备。。
1、立即核实复工时间、物流情况、生产经营能力 等因素,合理评估提供产品/服务与合同条款的匹配度;
2、如确因疫情无 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议应当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告知函》,告知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要求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
3、如确因疫情导致根本无法提供产品/服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立即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终止条款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
除合同特别约定外,本次疫情一般不会引发进口方违约导致进口合同的终止履行或解除,但不排除国际上部分国家(地区)关闭部分物流、国内货运受阻等 情形。因此,进口方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妥善协调。
1、关注相关国家、地区是否有关闭部分物流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 解除权或变更权。
2、保障付款渠道顺畅。如果合同约定信用证付款的,进口方应考虑疫情对银 行工作时间的影响,确有影响的应及时通知国外卖方。
3、核实国内物流仓储情况。进口企业应当及时联系国内承运、物流仓储服务 机构,避免关联违约,必要时选择替代方案。。
目前部分地区受新冠疫情影响而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外贸企业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延出货与运输受阻。特别是贸易中采用信用证(L/C)支付方式下,外贸企业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国内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新冠疫情导致暂时封闭的,需要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并应当与客户及时通报所发生的困难与应对措施。
建议外贸企业积极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上游企业的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由于原材料供应困难导致企业出货迟延的,应及时通知客户,以便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十、外贸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下游客户风险?
建议外贸企业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境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国内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1、应及时关注疫情影响,了解海外项目所在国的管制措施。避免由于对项目所在国相关措施的忽视,产生预期之外的风险。应尽早与业主、合作伙伴及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主动沟通,解释说明,尽可能消除项目所在国政府、项目业主关于本次疫情的顾虑。
2、梳理上游客户信息,关注供应链风险。建议企业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及时调整物流与仓储。
3、及时与项目各方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疫情影响对项目建设、运营、开发方案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和现实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建立风险缓释和应对机制。
4、加强境外项目疫情应对管理,防范疫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