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早学,由同舟所青年律师冯航飞结合上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分享《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办案风险防范》,以提高全所执业律师风险意识、保障自身的执业权益。
周一早学第十一期如约而至。
本期早学,由同舟所青年律师冯航飞结合上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分享《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办案风险防范》,以提高全所执业律师风险意识、保障自身的执业权益。
一、关键要素的实体审查
1、审查基础事实----借款发生原因和用途。
在接案件询问中,应当重点询问款项形成原因原因,如:借款(借条)与欠款(欠条),债权(股权)转让款与借款。
2、明确诉讼参与人的主体资格
在当下严厉打击”套路贷“、整治虚假诉讼的背景下,应当严格审查出借的身份、是否涉嫌职业放贷人、涉嫌”套路贷“,审查其收入来源、职业、资金来源、涉诉案件数量等。
3、明确诉争款项的资金情况
在普通民间借贷,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转账支付凭证、归还款项凭证、如现金支付,则应当记录具体时间地点、取款记录、见证人、金额是否超过普通人的交易习惯(10万)。

延伸阅读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涉及范围广,遍布从立案、审判、调解到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主要涉及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
二、主要整治对象
(一)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的虚假诉讼。
(二)滥诉、恶意起诉、滥用管辖权异议、虚假或有偿公民代理等立案环节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三)诉前调解、案件速调速裁、司法确认、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评估鉴定等审理环节的虚假诉讼,以及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恶意财产保全等恶意行为。
(四)虚增债务、虚假租赁、虚化财产(由他人代持财产)等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
(五)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抵押贷”等,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套路贷”虚假诉讼。